【单选题】
甲、乙、丙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欠债权人李某20万元,无力用个人财产清偿,李某在不满足于用甲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收益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可以()。
A.代位行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B.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C.自行接管甲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
D.直接变卖甲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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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网考网移动考试中心的统计,该试题:
20%的考友选择了A选项
57%的考友选择了B选项
0%的考友选择了C选项
23%的考友选择了D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