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解答题】
某钟表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10月份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购进各种原料、配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价款80万元,增值税税款13.6万元;支付运费5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运输发票。
(2)销售A型手表60只,取得价税合计金额80万元,向购货方收取包装物租金共计1万元;销售B型手表2000只,取得不含增值税金额100万元。
(3)年底将20只B型手表用于奖励先进工作者。
(4)因管理不善,50只自产挂钟被盗,每只成本750元(其中外购材料成本占65%,进项税额已于购进当月抵扣)。
该企业财务人员在申报增值税、消费税时计算过程如下:
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13.6+5×7%=13.95(万元)
当期销项税额=80÷(1+17%)×17%+100×17%+1×17%=29.81(万元)
应当缴纳的消费税=[80÷(1+17%)+100]×20%=33.68(万元)
已知,手表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高档手表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20%。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分析指出该企业财务人员申报增值税时存在的问题,并说明正确处理方法(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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