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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解答题】

2005年8月,甲、乙、丙、丁协商设立合伙企业。其中,甲、乙、丁系辞职职工,丙系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职员。四方共同拟定的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丁以劳务和实物出资,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并由甲、乙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事务;丙以货币出资,对企业债务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但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经过纠正有关问题后,以甲、乙、丙、丁为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得以成立。开业不久,丁提出退伙。在该年10月下旬,丁撤资退伙的同时,合伙企业又接纳戊入伙。该年10月底,合伙企业的债权人A就10月前发生的债务要求现在的合伙人及退伙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此,丁认为其已退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再承担责任;入伙人戊认为,自己对入伙前发生的债务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要求:根据以上内容和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 在合伙企业的设立中,存在哪些不合法的地方(2) 对债权人A的请求,合伙人应当如何承担责任(3) 假设合伙协议规定由甲行使合伙事务执行权,丁向D公民借款时,在征得甲的同意后,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给D,那么,丁的出质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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