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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解答题】

2005年3月,甲、乙、丙、丁设立一合伙企业。为提高企业运作效率,经全体合伙人商议决定,委托甲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乙、丙、丁不参加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2005年8月,乙与丙达成协议,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转让给丙。随后通知甲、丁,但丁表示不同意。
2005年9月,该合伙企业与大地公司签订一买卖合同,大地公司依约交付货物后,合伙企业迟迟未交付贷款。因联系上的便利,且认为合伙人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大地公司遂直接向丙要求以丙个人财产清偿贷款。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由甲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简要说明理由。
(2)乙、丙之间转让财产份额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简要说明理由。
(3)大地公司直接要求丙以其个人财产清偿货款的作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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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外商甲欲与国内某企业乙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丙,从事土地开发及房地产经营,不需在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况,如无相反证据,可推金融机构贷款的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表示一致时成立;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须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时以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无法清偿时,其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政违法行为的行为主体包括执法主体和违法主体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