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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解答题】

中方甲公司与外方乙公司拟共同出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协议规定: (1)合营各方投资总额900万美元,成立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400万美元。公司注册资本中,外方投入60万美元。 (2)合营中方一次交清出资,外方分期出资。外方的第一期出资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交清,外方的最后一期出资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4年内缴清。 (3)合营企业设立董事会,不设股东会,董事每届任期4年。 以上协议未能通过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批并要求予以改正,改正后方能设立合营企业。合营企业设立后,出现了以下问题: (1)外方合营者未经中方合营者同意,决定将自己持有合营企业的股份转让给丙方。 (2)中方认为合营企业应设总会计师,但外方投资者不同意。 (3)该公司共有7名董事,经董事长和A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出席会议的董事共4人(含董事长)。会上一致同意修改合营企业的章程,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及列席会议的监事会主席签字。中方股东认为此次董事会会议无效。 (4)外方投资者提出将合营企业变更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变更后外方合作者在前4年先,行收回投资,每年固定收回投资12万美元,该部分支出列入合作企业的每年生产成本;并规定合作期满后,合作企业的固定资产归甲方所有,但甲方合作者要给与外方合作者15万元的残值补偿。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分析回答以下问题。 (1)合营企业协议中有哪些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2)分析说明合营企业的争议应如何解决 我国法律对这些争议是如何规定的(3)外方投资者提出的变更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条件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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