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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

甲、乙、丙三位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经营一段时间后,甲自然死亡,甲的儿子作为唯一继承人,可以继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甲的儿子作为该企业新的合伙人,无须乙、丙同意。且甲的儿子入伙后,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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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人员,在该调制行为是国家单方的法律行为,不需要在形式上与接受调控和规制的经济法主体达成合意甲、乙、丙共同拥有一种新型的电子技术专利权,经评估这项技术的价值为140万元人民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