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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解答题】

2007年9月,

A、
B、
C、D协商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其中,
A、
B、D系辞职职工,C系一集体所有制法人企业。共同拟定的合伙协议约定:A以劳务出资、而
B、D以实物出资,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C以货币出资,对企业债务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但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经过纠正有关问题后,合伙企业得以成立。开业不久,D发现
A、B的经营不符合自己的要求,遂提出退伙。在该年11月下旬D撤资退伙的同时,合伙企业又接纳E入伙。该年11月底,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甲就11月前发生的债务要求现在的合伙人及退伙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此,D认为其已退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再承担责任;入伙人E则认为,自己对入伙前发生的债务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2007年12月,E向丙公司借款时,在仅征得A的同意后,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给丙公司。 根据以上资料和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C是否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并说明理由。 (2)在合伙企业的设立中,请指出不合规定之处(3)对债权人小的请求,合伙人应当如何承担责任(4)假设合伙协议约定只有A和D有权执行合伙事务、B和C无权执行合伙事务,而B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合同,乙公司并不知道合伙协议对B的职权限制,
A、D知悉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企业的利益,并明确地向乙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那么,该合同的效力如何确认 (5)E的出质行为是否有效 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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