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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解答题】

A、

B、

C、D共同投资设立了实创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

A、B为普通合伙人,分别出资20万元;

C、D为有限合伙人,分别出资30万元;A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实创企业。

1月,A以实创企业的名义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16万元的买卖合同。B获知后,认为该买卖合同损害了实创企业的利益,且A的行为违反了实创企业内部规定的A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15万元合同的限制,遂要求各合伙人作出决议,撤销A代表实创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

3月,

B、C分别征得A的同意后,以自己在实创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为自己向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D对上述事项均不知情,

B、C之间也对质押担保事项互不知情。

5月,D退伙,并从实创企业取得退伙结算财产22万元。7月,实创企业吸收E作为普通合伙人入伙,E出资10万元。

9月,实创企业的债权人乙公司要求实创企业偿还4月份所欠款项66万元。

11月,C因所设个人独资企业发生严重亏损不能清偿丙公司到期债务,丙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C在实创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其债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C在实创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

A、

B、E决定实创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

经查:实创企业内部约定,A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15万元的合同,甲公司与实创企业签订买卖合同时,不知实创企业该内部约定。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A以实创企业的名义与甲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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