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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解答题】

甲、乙、丙、丁四位自然人股东共同出资200万元,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四位股东平均持股,其中甲、乙用货币出资,丙以房产出资,丁以专利权出资,房产和专利权均协议作价,价款均为50万元,合同规定:

(1) 鉴于经营规模较小,公司决定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并经公司章程明确甲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 乙为财务负责人兼监事。
以上合同内容和出资方式等经过工商行政机关纠正后,公司得以成立。
公司经营一段时间后,甲与朋友共同出资设立一家公司,经营内容与本公司完全相同,对此股东会并不知情。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及有关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 丙投入的房产和丁投入的专利技术作价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并说明理由。
(2) 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货币出资金额是否符合规定 并说明理由。
(3) 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而设立执行董事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 并说明理由。
(4) 由乙为财务负责人兼任监事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 并说明理由。
(5) 甲的行为是否合法 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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