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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解答题】

甲公司、乙和丙共同发起设立兴达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总额拟定为9000万元(每1股面值为1元。下同)其中:乙、丙和甲公司分别以现金2000万元、1000万元和专利技术6000万元出资。该公司于2009年2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额为5000万元,3月,该公司股东大会拟选举董事和独立董事,董事候选入乙、独立董事候选人丙和丁的任职情况如下:①乙,拟任董事,兴达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的发起人,在兴达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时没有认购发行的股份。2004年3月起任一家企业总经理。2005年9月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乙对该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②丙,拟任独立董事,兴达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的发起人,在兴达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时没有认购发行的股份。③丁,拟任独立董事,现担任甲公司副经理。

根据以上情况并结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公司设立时乙和丙的出资数额是否符合规定 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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