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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解答题】

甲企业位于大连,在上海有一个分支机构乙。2002年1月,乙与位于上海的丙企业在上海签订一个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丙向乙购买货物,买卖合同的价值为50万元;丙先付15。万元的定金,于2002年5月底前丙去大连甲企业处提货,丙见货后3日内付清货款;逾期违约金为标的额的5%。2002年1月21日,丙付了15万元的定金,于2002年5月1日去大连甲处提货时被告知货未准备好,10日内一定交货。5月12日甲再次以未准备好为由推托。据了解得知,甲企业3月初才开始准备生产这批货,丙要想在5月拿到货是不可能的,于是丙向乙提出解除合同。

请就上述内容做以下的分析:
(1)因合同引起的纠纷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2)乙与丙的纠纷能否不诉讼 为什么
(3)如果诉讼,诉讼管辖的人民法院是谁
(4)丙提出解除合同有没有法律依据
(5)如果乙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丙的违约责任怎么办 为什么
(6)如果丙未造成实际损失,丙可以向乙要求承担多少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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