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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解答题】

2005年3月,甲、乙、丙、丁设立一合伙企业。为提高企业运作效率,经全体合伙人商议决定,委托甲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乙、丙、丁不参加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2005年8月,乙与丙达成协议,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转让给丙。随后通知甲、丁,但丁表示不同意。 2005年9月,该合伙企业与大地公司签一买卖合同,大地公司依约交付货物后,合伙企业迟迟未交付货款。因联系上的便利,且认为合伙人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大地公司遂直接向丙要求以丙个人财产清偿货款。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和《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由甲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简要说明理由。 (2)乙、丙之间转让财产份额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简要说明理由。 (3)大地公司直接要求丙以其个人财产清偿货款的作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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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时,不需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我国目前只对国家所有的土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加4年2月1日召开董事会会议,该次会议召开情某球员转会国外一空俱乐部,在出境时,税务机关以其尚未结清应纳税款,又未提供担保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