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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张三、李四和王五投资设立了甲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其中张三以土地使用权作价200万元出资,李四以货币50万元,知识产权50万元出资,王五以货币200万元出资。其中李四货币出资的20万元是从王五处借的,借条中明确写明是为了出资设立甲公司。张三的土地使用权未过户到公司名下,为从银行申请贷款,李四和王五要求张三以土地使用权为贷款设立抵押担保。后李四不能偿还王五的20万元借款,与王五达成合意以自己股份的20%抵债,张三表示反对,认为这使得王五成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王五以张三一直没有实际向公司出资为由要求其退出公司,此时李四的另一债权人何某因李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股权。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李四的股权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法院应当通知甲公司和甲公司的全体股东
B、张三和王五都有优先购买权
C.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
D.对于约定抵债的李四20%的股份,人民法院不得予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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