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查看

【单选题】

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刘某、高某、吴某共同发起设立世达股份有限公司,张某以专利权和专有技术出资,王某以其熟练运用该专利的劳务出资,李某以其信誉出资,赵某、刘某、高某和吴某以现金出资。世达股份有限公司于2000年1月5日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
赵某实际出资100万元,但是其对债权人甲负债200万元逾期未还,债权人甲请求人民法院扣押赵某在世达公司的股份。
高某经公司股东会同意,与公司从事一笔交易,股东会要求其将已经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设定为质权,以提供担保。
请综合分析、回答本案涉及的下列法律问题。

发起人刘某可以在()以后转让自己的股份。A.2000年7月5日
B、2001年1月5日
C.2002年1月5日
D.2003年1月5日

查看答案解析

参考答案:

正在加载...

答案解析

正在加载...

根据网考网移动考试中心的统计,该试题:

5%的考友选择了A选项

9%的考友选择了B选项

78%的考友选择了C选项

8%的考友选择了D选项

你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1996年5月1日,德宝公司与华光公司订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德宝公司向华光公司甲企业是某市(不属于经济发达地区)的一家国有企业。2003年度该企业的收入总额为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其进口的电机。乙公司会计王某了解到丙公司需要此种电机,遂前往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刘某、高某、吴某共同发起设立世达股份有限公司,张某以专利甲企业是某市(不属于经济发达地区)的一家国有企业。2003年度该企业的收入总额为1996年5月1日,德宝公司与华光公司订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德宝公司向华光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