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粮油进出口公司于2007年4月以CiF条件与英国乔治贸易有限公司成交一笔出售棉籽油贸易。总数量为840公吨,允许分批装运。对方开来的信用证中有关装运条款规定:“840m/tons oF CottonsEED oil.loADing port:guAngzhou.pArtiAl shipmEnts ArE AllowED in towlots,460m/tons to lonDon not lAtEr thAn sEptEmBErl5,2007.380m/tons to livErpool not lAtEr thAn oCtoBEr 15,2007.”(840公吨棉籽油,装运港:广州,允许分二批装运。460公吨于2007年9月15日前至伦敦,380公吨于2007年10月15日前至利物浦)。粮油进出口公司于8月3日在黄埔港装305公吨至伦敦,计划在月末再继续装155公吨至伦敦的余数,9月末再装至利物浦的380公吨。第一批305公吨装完后即备单办理议付,但单据寄到国外,于8月15日开证行提出单证有如下不符: 1.我信用证只允许分二批(in two lots)装运,即460公吨至伦敦,380公吨至利物浦。你于8月3日只装305公吨至伦敦,意即至伦敦余155公吨准备继续再装。这样违背了我信用证规定。 2.我信用证规定装运港为广州港(loADing port guAngzhou),根据你提单上记载,其装运港为黄埔(huAngpu),不符合我信用证要求。以上二项不符点,请速告你方处理的意见。” 粮油进出口公司接到开证行上述意见后,即邀请几个单位的单证专业人员共同探讨研究。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