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李平、李亮和李光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李平欠张石人民币20万元,无力用个人财产清偿。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张石在不满足于用李平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收益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可以()。
A、代位行使李平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B、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李平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C、自行接管李平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
D、直接变卖李平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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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网考网移动考试中心的统计,该试题:
22%的考友选择了A选项
77%的考友选择了B选项
0%的考友选择了C选项
1%的考友选择了D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