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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甲与乙同居期间,甲出资8000元,乙出资5000元,共同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2个月后,乙发现笔记本电脑不见了,甲告知已借给丙使用,不久即可归还。事实上,甲因急需用钱,将该电脑出质给丙,得借款9000元。因甲到期无力还款,丙以1万元价格将该电脑卖与丁。乙得知后,与丙、丁发生纠纷。对本案的表述,正确的是:
A.本案中,丙能够取得该电脑的质权
B.本案中,丙对甲所有的份额能够取得质权,对乙所有的份额不能取得质权
C.本案中,丁能够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理由是善意取得
D.本案中,丁不能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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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网考网移动考试中心的统计,该试题:

85%的考友选择了A选项

2%的考友选择了B选项

12%的考友选择了C选项

1%的考友选择了D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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