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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在一起案件中,主审法官认为,生产假化肥案件中的“假化肥”不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中的“产品”范畴,因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对“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有专门规定。关于该案,法官采用的法律解释方法属于下列哪一种?
A.比较解释
B.历史解释
C.体系解释
D.目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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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网考网移动考试中心的统计,该试题:

11%的考友选择了A选项

31%的考友选择了B选项

52%的考友选择了C选项

6%的考友选择了D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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