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解答题】
企业经营形式不好 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①亏损:停产、半停产;②欠发工资6个月以上;③拖欠社会保险;④停止招工、停止加班加点;⑤法院确认财务报表;⑥人力资源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认定请求);(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
试分析上述条款哪些地方不符合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该如何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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