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解答题】
2008年9月,某市决定在该市的中心地段修建占地500亩的中央花园,预计投资2.5亿元人民币,于2010年8月前建成,由市城建局负责招标。10月7日市城建局在当地的媒体上发布了招标公告。公告发布后,在截止日前,已有多家单位投标,其中该市园林建筑公司、市第一建筑公司、市第二建筑公司等八家单位经资格审查合格。市城建局成立了以王教授、赵总工程师、李总工程师、马总经济师、朱总经济师五人组成的评标委员会(其中朱总经济师是市第一建筑公司的顾问)。市第一建筑公司为了获取该工程的建筑权,向朱总经济师打听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的名单,并送给朱总经济师人民币5000元,朱总经济师欣然接受了市第一建筑公司的送礼,替公司向其他几位评标委员打招呼。在评标的过程中,朱总经济师多次和市第一建筑公司的领导私下接触,并多次向市第一建筑公司透露评标的具体情况。在朱总经济师的努力下,市第一建筑公司最终获得了该中央花园的修建权。请问:朱总经济师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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