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解答题】
原告:姚鹏程,男 被告:姚昆云,女 姚鹏程与姚昆云原系夫妻,2005年5月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所生男孩姚悦达由姚昆云抚养。2006年9月前,姚昆云将孩子“姚悦达”改名为“马睿达”。2010年,姚鹏程以姚昆云侵犯孩子姓名权和自己探视权为由诉至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要求姚昆云恢复孩子原姓氏,审理中,姚昆云以孩子的名字是经姚鹏程同意,且已改名6年,姚鹏程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不同意姚鹏程的诉讼请求。姚昆云认为孩子改名是征得姚鹏程同意,对此姚鹏程予以否认,姚昆云也无确凿证据予以证实。 问:姚昆云将孩子“姚悦达”改名为“马睿达”是否侵犯了姚悦达的姓名权?
《婚姻法》对男女双方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做了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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