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解答题】
刘某为北京大学无线电电子学系博士研究生。根据1996年1月24日北大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查结果(北大学位评定委员会共计21位,对刘某进行审查时到场16位委员,6票赞成,7票反对,3票弃权),北大决定不授予刘某博士学位,只授予其博士结业证书,而非毕业证书。此后,刘某曾多次向系、院有关部门询问未获得学位的原因,也曾向国家教育部反映情况,均未得到答复。1997年他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北京大学,法院以“尚无此法律规定'为由不予受理。1999年7月,刘某在报上看到“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田永诉学校拒发‘两证’行政诉讼案,田永胜诉”一事的报道后,带着报纸再次来到该法院,这次院方受理了他的诉讼。诉讼中,刘某提出两项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撤销北大拒绝颁发其博士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的决定;(2)请求法院判决北大颁发其博士毕业证书并对其博士学位的授予重新予以审查。 请回答下列问题:高等学校能否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成为行政主体。从而在行政诉讼中成为适格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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