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解答题】
吴某是A公司副总经理,2008年1月份入职A公司,分管A公司供应工作,2010年10月,吴某告知A公司她已怀孕,预计产期是2011年4月,A公司考虑由于其身处要职,即将到来的产期会对公司的供应工作产生不小影响,遂于2010年12月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以调令形式将其调入B公司(A公司的下属子公司)任职,同时根据岗变薪变原则下调了吴某的工资标准,但在B公司任职期间工资及隶属关系仍然在A公司,2011年9月,吴某产后不久即以A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提出辞职,并要求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注:A公司制度规定“经理级以上人员连续1个月不能主持工作的,公司将对其予以调岗处理,待其复工后,可根据绩效考评结果考量恢复原职级。”并且,制定规章制度时公司依法履行了民主程序,也向全体员工进行了公示。
请问:(1)请问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情形有哪些?请说明理由。
(2)2010年12月,A公司将吴某调入B公司任职的做法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3)吴某辞职后要求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做法,仲裁委是否应该支持?请说明理由。
(4)假如吴某调入B公司后,按照A公司要求和B公司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后吴某以同样理由辞职,仲裁委也裁决A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则A公司应支付几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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