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解答题】
医务人员违规手术致孕妇死亡案 2008年1月15日,已经怀孕七个多月的陈某找到中国机电安装有限公司职工医院员工王某,要求王某到家中为其做引产手术,并承诺给予相应报酬。王某告知在家中引产有危险,让陈某到医院做手术,陈某因不愿意多花钱而坚持在家中引产。 随后,王某找到十堰市白浪开发区某社区卫生服务站妇产科医生郑某,请郑某到陈某家中为其做引产手术,郑某当即表示同意。 2008年1月21日13时许,郑某、王某来到陈某家,郑某在不具备完全条件下为陈某做引产手术,王某在旁边协助。15时许,手术完成,郑某和王某观察情况未发现异常后离开。 17时许,王某接到陈某朋友龚某打来的电话,告知陈某出血量大。王某便通知郑某一起赶到陈某家,对陈某进行检查后,确认其为产后大出血。王某对陈某积极施救,并告知龚某将陈某送到附近的大医院治疗。在龚某犹豫之际,王某打120请求赶紧让附近医院接走病人。陈某提出要到人民医院,王某又打120请求人民医院来车接病人。王某、郑某及龚某将陈某送往十堰市人民医院抢救,但陈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医病理学鉴定结果显示:陈某系引产后大出血以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1)王某(属非法行医)、郑某共同承担主要责任;(2)龚某及患者本人承担次要责任;(3)十堰市人民医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另据查明,在案件侦查阶段,王某、郑某与死者父母自愿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已赔偿各项经济损失8 000元。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王某严重违反医疗规章制度,在不具备引产手术条件的陈某家中为陈某做引产手术,致陈某失血性休克死亡,其行为已构成医疗事故罪。鉴于本案两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案发后积极施救,主动赔偿并取得受害人父母谅解,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因此,法院以犯医疗事故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两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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