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发生一起抢劫杀人案。犯罪嫌疑人将被害人杀死后在移动尸体时被甲、乙、丙三人看见。甲系一个年仅13周岁,身体和智力发育正常的女孩,乙系某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丙系某工厂员工。侦查过程中,为了迅速查明案情,侦查人员丁一人在该地的海天宾馆对三人同时进行了询问,丙要求丁出示身份证明,被丁拒绝。此后,该案起诉到乙所在的人民法院,法院认为乙目睹了该案的过程,由其审理可以查明案件真相,遂让乙担任审判长审理该案。问:(1)甲能否作为本案的证人,为什么?(2)以上案例中,侦查人员在询问证人过程中有哪些不当之处?(3)法院的作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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