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空题】
2001年4月4日,以苯乙烯为主要生产原料的新安江塑料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安江公司)因违规操作,发生苯乙烯泄漏事故,致使苯乙烯直接流入沉淀池内,并外泄流入排水沟。苯乙烯散发出的气味影响到距离这家公司仅150米的更楼小学,致使刘露等407人出现头晕、头痛、恶心、腹痛、咳嗽等症状。这些学生后被送往当地医院检查,其中有20人住院观察。4月12日,浙江省、杭州市两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专家对更楼小学全体师生和新安江公司职工进行体检后认为,更楼小学师生出现的症状是新安江公司苯乙烯泄漏引起的一过刺激性反应,无苯乙烯急、慢性中毒诊断依据。事故发生后,经过当地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行政处理,新安江公司已停产整顿,并支付了学生医疗、检查等费用合计132406.80元。法院调查了上述事实外,还查明新安江公司的废水排放系统符合有关环保要求,并据相关部门的报告认定了这家公司聚苯乙烯生产项目的废水、废气排放量较少,对周围环境影响不大,属于可接受的风险范围。故作出如下判决:新安江公司苯乙烯泄漏事故属于污染环境行为,对更楼小学的师生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但新安江公司已经支付了检查费、医疗费等费用,407名学生提出的其他经济损失没有具体事实依据,遂不予支持。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引起多方关注的官司一审判决,判令新安江塑料化工实业有限公司赔偿建德市更楼小学刘露等407名学生精神损害抚慰金每人500元,共计203500元,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请问:在本案中法院适用了何种归责原则?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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