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201 3 年 3 月 20 日, 姚某、 刘某通过特快专递, 要求福建省永泰县国土资源
局书面公开二申请人房屋所在区域地块拟建设项目的“一书四方案” (此时福建
省人民政府已作出征地批复) , 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 农用地转用方案、
补充耕地方案、 征收方案、 供地方案。 201 3 年 5 月 28 日, 永泰县国土资源局作
出《关于刘某、 姚某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 , 称: “你们所申请公开的第 3 项(拟
建设项目的“一书四方案” ) , 不属于公开的范畴。 ” 并按申请表确定的通信地
址将《答复》 邮寄给申请人。 201 3 年 7 月 8 日, 姚某、 刘某以永泰县国土资源
局未就政府公开申请作出答复为由, 提起行政诉讼。 永泰县国土资源局答辩称:
“一书四方案” 系被告制作的内部管理信息, 处在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 不属于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被告没有公开的义务。 本案中,
永泰县国土资源局辩称的“一书四方案”属于过程性信息, 不应当公开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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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合理, 因为“一书四方案” 确实属于过程性信息
B、 合理, 因为“一书四方案” 属于内部管理信息
C、 不合理, 因为“一书四方案” 属于可以公开的过程性信息
D、 不合理, 因为“一书四方案” 既不属于过程性信息, 也不属于内部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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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的考友选择了A选项
16%的考友选择了B选项
18%的考友选择了C选项
57%的考友选择了D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