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2日,F公司持该汇票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A公司资信状况不佳,账户余额不足为由拒付。
F公司遂向B.D公司追偿。B公司以C公司违反买卖合同为由,对F公司的追偿予以拒绝。
D公司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后,分别向B.E公司追索。B公司仍以C公司违反买卖合同为由,对D公司的追索予以拒绝,E公司亦拒绝。D公司能否要求E公司承担票据责任?能否依保证合同要求E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A.D公司无权要求E公司承担票据责任。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E公司无需承担票据责任。
B.D公司有权要求E公司承担票据责任。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的,应当认定为票据保证。因此,D公司可依据该有效的保证合同要求E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C.D公司无权依保证合同要求E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的,应当认定为票据保证,而不是普通民法上的保证。因此,D公司无权依据保证合同要求E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D.D公司有权依保证合同要求E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虽不属于票据保证,但仍具有民法上的保证效力。因此,D公司可依据该有效的保证合同要求E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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