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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某合伙组织起字号为“兴达商行”,其中甲出资60%,乙、丙各出资20%,甲被推举为负责人。在与兴达商行的债务人丁的一场诉讼中,甲未与乙、丙商量而放弃兴达商行对丁的债权5万元,乙、丙知道后表示反对。甲放弃债权的行为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A.是有效行为
B.是无效行为
C.是可撤销行为
D.是效力未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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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网考网移动考试中心的统计,该试题:

89%的考友选择了A选项

9%的考友选择了B选项

0%的考友选择了C选项

2%的考友选择了D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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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于1993年5月就其生产的产品以“清风”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商标局于能够引起物权取得的法律事实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下列不属于民甲、乙、丙、丁共有一轮船,甲占该船70%份额。现甲欲将该船作抵押向某银行贷款50甲以个人财产设立一独资企业,后甲病故,其妻和其子女(均已满18岁)都明确表示不愿(2003年)住所地在长春的四海公司在北京设立了一家分公司。该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公民甲通过保险代理人乙为其5岁的儿子丙投保一份幼儿平安成长险,保险公司为丁。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