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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商场举办有奖销售。某校校长贺某决定从该商场为学校购买一台仪器,同时

2016年01月05日来源:司法考试 所有评论

试题来源:国家司法考试《民法》模拟试题(四)
【分析解答题】某市商场举办有奖销售。某校校长贺某决定从该商场为学校购买一台仪器,同时得奖券100张,学校遂决定将奖券分给每位教师,每位教师2张。同时贺某与其他几位教师又去购物抽奖,但由教师丁某代垫款项。贺某因急事出差,只将3张奖券号码登记下来,对丁某说:“这3张就算我的了”,但未还丁款。奖开,学校出资部分有一张奖券得一等奖,奖金5000元,持券人为丁某;个人出资部分,贺某登记的3个号码有一张中二等奖,奖金4000元。此事贺某尚在外地,丁某持券取回奖金9000元。贺某回后得知此情,找丁某要求给付中奖的4000元,丁某不允,言此奖券系自己所购所持,贺某既未付款,也未占有奖券,应归自己享有。贺某甚怒,宣布一等奖券系学校出资,奖金应归学校所有,丁仍不允,贺诉至法院。问:
1学校出资部分中奖的奖金应归谁所有,为什么?
2个人出资部分中奖的奖金应归谁所有,为什么?
3贺某宣布一等奖奖金归学校所有是否有效,为什么?
4贺某未付丁某购物抽奖的款项,在贺某与丁某之间存在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为什么?

网考网解析:
1应归丁某所有,因学校已将奖券实际交付个人,属于赠与行为。 2应归贺某所有,因贺已登记奖券号码并向丁言明此3张...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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