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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9日至1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北戴河召开全国法院大法官社会

2016年01月06日来源:司法考试 所有评论

试题来源:2011年司法考试卷四论述题热点预测案例分析(7)
【分析解答题】2008年8月9日至1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北戴河召开全国法院大法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专题研讨班,王胜俊院长在研讨班上发表重要讲话。围绕“为什么说人民性是本质属性、核心价值,人民法院工作如何体现人民性,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如何保障人民性的实现”等问题开展深入研讨,切实解决“为谁司法,为谁服务”这一根本问题。司法的人民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必然要求,也需要通过司法能动来反映与体现。
请围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司法的人民性与能动司法”谈谈自己的看法与认识

网考网解析: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党的领导与服务大局五个基本方面,它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规律的科学总结,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原则,也是科学化、理性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中国化表达。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特征在于人民性。所谓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人民性是指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归根结底是要实现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参与主体与推动主体,我们的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并非少数精英的专门活动,而是依靠人民、属于人民、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三)在这个人民性的根本特点下,司法活动的人民性就是这一要求的逻辑延伸与必然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司法领域中的必然表现。司法的人民性是指司法权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为人民服务、受人民监督。要正确实现这个特性,需要我们正确处理好司法的专业性与人民性之间的关系,而实现人民性的根本方法与途径在目前则是要大力加强司法的能动性。 (四)司法能动性表现为三个方面: ① 从人民司法的目的来看,司法不应该仅仅满足于对个案“定纷止争”的解决,而是要努力实现...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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