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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被告人许霆来到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

2016年01月06日来源:司法考试 所有评论

试题来源:2011年司法考试卷四论述题热点预测案例分析(6)
【分析解答题】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被告人许霆来到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
同年11月7日,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全额退还赃款1.8万元。经天河区法院审理后,法院认定其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其自首并主动退赃,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而潜逃一年的许霆,17.5万元赃款因投资失败而挥霍一空,今年5月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
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但是许霆案件被提起公诉并被一审判决为秘密盗窃国家金融机构罪,然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轰动,然后又重审,并于3月31日公开宣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仍认定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但将一审的无期徒刑改为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由于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所以还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根据以上材料,试从法律视角阐述对沉默权的看法。

网考网解析:
 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讯问官员的提问依法可以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不因此而受到追究,讯问官员则有义务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此项权利。沉默权是国家赋予犯罪嫌疑人在受到侦查人员的讯问时有保持沉默的权利,也是无罪推定的一项重要内容。 沉默权在英美法系国家受到了极大的推崇,它包含了以下几方面的意义:第一,犯罪嫌疑人没有义务说不利于自己的话,追诉方或法院不能采用不人道或有损尊严的方法强迫他说;第二,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讯问中始终闭口,但法官不能因此作出对他不利的裁判;第三,犯罪嫌疑人有权在知道说话后果的情况下说一些对自己有利或不利的话,这些话必须出于自愿。如果被逼开口,法庭不能以此作为定案根据。 但是,我国刑诉法第93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因此,我国并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相反,法律规定“应当如实回答”又常常在道德观念上支持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施加各种压力甚至刑讯。因此,在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有其重要的意义。 首先,确立沉默权能有效防止冤狱的发生。由于被追诉者享有沉默权,追诉人必须充分收集证据,这就为查明案件真...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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