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

冯某将房屋两间,租给陈某居住,约定的租赁期限是五年。在第三年的时候,

2016年01月11日来源:司法考试 所有评论

试题来源:司法卷三7
【单选题】 冯某将房屋两间,租给陈某居住,约定的租赁期限是五年。在第三年的时候,冯某不幸去世,该两间房屋由其子冯忠继承。冯忠( )
A.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因为冯忠是房屋的新所有人。
B.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但应当给陈某以适当补偿。
C.无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因为陈某依原租赁合同享有的承租使用权对房主继续有效。
D.无权收回房屋,应当与陈某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参考答案:C
网考网解析:

[解析]本题考承租权的效力,参见《民通意见》第119...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发布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