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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共同出资设立了一个有限合伙企业A,甲出资10万元,为有限合伙人

2016年01月22日来源:司法考试 所有评论

试题来源:司法卷三64
【单选题】 甲、乙共同出资设立了一个有限合伙企业A,甲出资10万元,为有限合伙人。乙出资5万元,为普通合伙人。某人丙欲与A合伙企业建立业务联系,多次到A企业进行洽谈,每次都是甲负责接待并商谈业务细节,乙有时也在场,但是并没有告知丙甲的有限合伙人身份。甲以有限合伙企业A的名义与丙签了三次合同,前两次该企业均予以付款。丙按照合同约定第三次发货后, A拒付货款,丙遂要求甲和乙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因为甲是A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不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B.因为甲执行了合伙企业的事务,由此转变为了普通合伙人,应当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因为甲一直与丙商谈业务并签订合同,丙有理由相信甲为普通合伙人并与之交易,甲应对丙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D.因为甲是有限合伙人,无权执行合伙事务,故其应当对乙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C
网考网解析:

[考点] 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与责任承担 [详解]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76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该合伙企业的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未...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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