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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甲、乙、丙、丁、戊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同年

2016年01月25日来源:司法考试 所有评论

试题来源:司法卷三64
【单选题】 2007年3月甲、乙、丙、丁、戊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同年5月丙与张三达成转让协议,准备将其公司中的出资份额全部转让给张三,丙向其他四个股东发出了转让出资的书面通知,其中甲、乙表示同意。戊收到通知之日起己40天,仍未答复是否同意转让,丁明确表示不同意转让。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丙有权将自己的出资份额转让给张三
B.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
C.如甲和乙同时主张优先购买权,应当抓阄决定由谁行使优先购买权
D.如甲和乙同时主张优先购买权,应先协商,协商不成,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参考答案:C
网考网解析:

[考点]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即对内转让的规则、对外转让的规则、转让的条件与程序以及其他股东的优先受让权 [详解] 根据《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股东之间转让自由,但向外转让,应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对外转让其股权,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其同意。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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