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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几人准备成立一个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总出资额约定为40万元。每人

2016年01月29日来源:司法考试 所有评论

试题来源:司法卷三64
【单选题】 下列几人准备成立一个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总出资额约定为40万元。每人的出资方式各不相同:(1)刘某以自己的“汉王”商标出资,作价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68%;(2)关某以上地使用权出资,并自己聘请了某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3万元;(3)张某以自己的私有房屋作抵押,将从银行贷款获得的5万元出资;(4)赵某以自己汽车的使用权出资,但未办理过户手续;(5)朱某以现金12000元出资,约定于合伙企业成立后半年内缴付。其中符合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出资方式是:( )。
A.(1)(2)
B.(3)(4)
C.(1)(5)
D.(2)(3)

参考答案:C
网考网解析:

[考点] 合伙人的出资 [详解] 《合伙企业法》第]6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故刘某、张某的出资方式合法,关某对其出资自行聘请评估...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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