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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向李某借款40万元,以其价值20万元的房屋、10万元的汽车作为抵

2016年02月05日来源:司法考试 所有评论

试题来源:司法卷三64
【单选题】 王某向李某借款40万元,以其价值20万元的房屋、10万元的汽车作为抵押担保,以2万元的音响设备作质押担保,同时还由赵某为其提供保证担保。其间汽车遇车祸损毁灭失,获保险赔偿金6万元。如果上述担保均有效,赵某最终应对借款本金在多大数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A.14万元
B.12万元
C.10万元
D.8万元

参考答案:B
网考网解析:

[考点] 混合共同担保的担保责任承担 [详解] 混合共同担保,是指同一债权,既有人的担保(保证)又有物的担保(抵押或质押的担保)。依《物权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债务人自己的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作为保证人的赵某只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物的担保价值为32万元,故赵某仅承担8万元的担保责任。但是,在担保期间内,有意外情况...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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