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

与某国乙公司(外方)拟在深圳共同设立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某律师受聘为

2016年02月05日来源:司法考试 所有评论

试题来源:司法卷三64
【单选题】 与某国乙公司(外方)拟在深圳共同设立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某律师受聘为双方起草一份《合作经营合同》。该律师起草的下列哪一合同条款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 )
A.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都不得转让合作合同的部分或全部权利、义务
B.合作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中方担任,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由外方担任
C.合作企业的财务会计账簿只能设在中国境内
D.合作企业的利润先由外方收回投资本息,在合作期满时:企业固定资产归中方所有

参考答案:B
网考网解析:

[考点]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法律规定 [详解]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10条的规定,中外合作者的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的,必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由此可知,本题选项A正确。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12条第1款的规定,合作企业应当设立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依照合作企业合同或者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会的董事长、联合管理机构的主任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副主任。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B。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5条第1款的规定...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发布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