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练:司法考试卷三每日一练(2017/12/15)
【多选题】2009年10月,美国美帝公司与上海山丹公司订立合营企业合同,约定美帝公司以外币、机器设备和专有技术合计人民币400万元出资,山丹公司以场地使用权、广房和人民币合计100万元出资,在上海设立一家合营企业。合同报审批机关批准时,审批机关的接待人员对合同报批的程序和实体问题提出一系列建议。以下各项中,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是:( )
A.山丹公司在没有和美帝公司进行任何协商的情况下,即私自向审批机关递交审批材料,申请批准
B.合同规定的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其中外方的出资占80%
C.美帝公司和山丹公司的非现金出资部分的作价金额由两公司自行协商确定,而没有请专门的评估机构评估
D.美帝公司作价200万元出资的机器设备的价格明显高于同类产品国际市场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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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考网参考答案:B、C
网考网试题解析: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构报送下列文件:(1)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3)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4)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5)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前款所列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中第2~4项文件可以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两种文字书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审批机构发现报送的文件有不当之处的,应当要求限期修改。故A错。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故B正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5条规定:“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确实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如果有意以落后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欺骗,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上述各项投资应在合营企业的合同和章程中加以规定,其价格(场地除外)由合营各方评议商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2条规定:“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其作价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45条规定:“合营企业所需场地的使用权,已为中国合营者所拥有的,中国合营者可以将其作为对合营企业的出资,其作价金额应当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使用费相同。”故C正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应当是合营企业生产所必需的。前款所指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的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故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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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分析:在此试题本次每日一练练习中:
37%的考友选择了A选项
56%的考友选择了B选项
0%的考友选择了C选项
7%的考友选择了D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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