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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周某、吴某、郑某三人合伙经营鲜花销售生意,周某用自己的个人财产出资,合

2018年07月17日来源:司法考试 所有评论

【单选题】周某、吴某、郑某三人合伙经营鲜花销售生意,周某用自己的个人财产出资,合伙的盈余分配所得用于自己生活,吴某用家庭共有财产出资,郑某用自己的个人财产出资,合伙的盈余分配用于自己和父母亲的生活。三人经营失败,欠鲜花批发商3万元债务,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周某用个人财产承担债务
B.吴某用家庭财产承担债务
C.郑某用家庭财产承担债务
D.批发商可以要求郑某偿还3万元债务
网考网参考答案:C
网考网解析:

《民通意见》第57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关于‘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是指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出资的,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合伙人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出资,合伙的盈余分配所得用于其家庭成员生活的,应先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不足部分以合伙人的家庭共有财产承担。” 本题中周某用自己的个人财产出资,合伙的盈余分配仅用于个人生活,周某应当以自己的个人财产承担合伙债务,所以A选项正确;吴某用家庭共有财产出资,吴某应当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合伙债务,所以B选项正确;郑某用个人财产出资,但是合伙的盈余分配所得用于家庭成员生活,因此应当先用郑某的个人财产承担债务,个人财产不足清偿的,用家庭财产承担,不能直接用家庭共有财产承担合伙债务,所以C选项不正确。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批发商可以要求合伙人中的任何一个人全部清偿债务,所以D选项正确。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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