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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中国某公司与美国某公司订立货物买卖合同,中国公司为出卖方,合同履行期限

2018年07月19日来源:司法考试 所有评论

【多选题】中国某公司与美国某公司订立货物买卖合同,中国公司为出卖方,合同履行期限届至,美国该公司不交付价款,也不按约提取货物。此时中国某公司采取的以下方式中,正确的有:
A.中国该公司可以采取措施保全货物
B.中国该公司可以将货物寄放于第三人的仓库,由美国该公司承担费用
C.如果该货物易坏,中国该公司可以出售货物
D.如果中国公司依法出售了货物,仍可以要求乙公司赔偿保全货物和销售货物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网考网参考答案:A、B、C、D
网考网解析:

[考点]保全货物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85—88条是关于保全货物的规定。保全货物是指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仍持有货物或控制货物的处置权时,该当事人有义务对所持有的或控制的货物进行保全。保全货物的目的是减少违约一方当事人因违约而给自己带来的损失。买卖双方都有保全货物的义务,但条件不同。(1)卖方保全货物的条件是:买方没有支付货款或接受货物,而卖方仍拥有货物或控制着货物的处置权。(2)买方保全货物的条件是:买方已接收了货物,但打算退货。依此,中国该公司可以采取措施保全货物。A项正确。保全货物的方式有两种:(I)将货物寄放于仓库。有义务采取措施以保全货物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将货物寄放于第三方的仓库,由对方承担费用,但该费用应合理。(2)将易坏货物出售。对易于迅速变坏的货物或保全会发生不合理费用的货物,可以出售货物,并应将出售货物的打算在可能的范围内通知对方。出售货物的一方可从出售货物的价款中扣除保全货物和销售货物发生的合理费用。故B、C、D项也正确。因此,四项均当选。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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