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

解析:天津大羽股份有限公司成立过程中出现下列几种情况,其中哪种违反《公司法》

2018年07月19日来源:司法考试 所有评论

【单选题】天津大羽股份有限公司成立过程中出现下列几种情况,其中哪种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A.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B.发起人共有5人,其中2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
C.有一名发起人认购股本为1万元
D.如果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那么有两名发起人的实缴出资中,各有150万元是非专利技术作价金额
网考网参考答案:D
网考网解析:

[考点]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解析] 《公司法》第75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需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故选项 B符合规定。   第78条:“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千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因此,选项A符合规定。   第83条:“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公司法》对每个发起人认购股份没有规定,只是作了总额规定,故选项C也不违反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80条第2款:“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选项D中,两名发起人的实缴出资合计有300万元为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已超过注册资本总额lOOO万元的20%,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发布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