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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某甲因做生意急需用钱,便用自己收藏多年的一件明朝瓷器作抵押,向朋友某乙

2018年07月20日来源:司法考试 所有评论

【单选题】某甲因做生意急需用钱,便用自己收藏多年的一件明朝瓷器作抵押,向朋友某乙借款 10万元,借款期为1年。鉴于双方之间的朋友关系,甲与乙仅仅订立了一份抵押协议,而没有去办理抵押登记。但就在抵押协议签订3个月后,甲又背着乙将该瓷器以 12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丙。那么,在借款到期后甲不能如期还款时,乙能否向丙要求就瓷器行使抵押权
A.能,因为甲与乙之间的抵押合同已生效
B.能,因为根据物权优先原则,乙在先发生的担保物权优于丙在后发生的受领保持权
C.不能,因为甲与乙没有去办理抵押登记,故不能对抗丙
D.不能,因为甲转让瓷器时没有经过乙的同意
网考网参考答案:C
网考网解析:

理由:本题考查抵押登记对于抵押合同效力的影响。   《担保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可见,对于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虽然未办理抵押登记不会影响抵押合同的对内效力即在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之间的效力,但却会对其对外效力产生影响。因此,在本案中,由于甲与乙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的效力不能对抗受让人丙,故乙不能向丙要求就该瓷器行使抵押权;甲转让瓷器时没有经过乙的同意并非乙不能向丙要求就瓷器行使抵押权的真正原因,因为就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而言,无论抵押物的转让是否经过抵押权人同意或者通知抵押权人,都不会对抵押合同不能对抗第三人的性质产生影响。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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