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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林武取得一张北京大同有限公司开出的可背书转让汇票,该票据承兑行是上海虹

2018年07月24日来源:司法考试 所有评论

【单选题】林武取得一张北京大同有限公司开出的可背书转让汇票,该票据承兑行是上海虹口区工商银行。林武到青岛出差时不慎将该汇票丢失,立即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经审查后发出催告,公告期为70天。到第 80天,仍无人申请权利,该法院于是判决除去原票据上的权利,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关于本案的叙述,错误的有: ( )
A.林武应当向上海虹口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B.本案公示催告的时间超过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60日,因此期间违法
C.本案中林武应在催告期间届满后一个月内向上海虹口区人民法院申请除权判决
D.本案中法院不待当事人申请,自行作出除权判决的做法是错误的
网考网参考答案:B
网考网解析:

[考点] 公示催告程序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93条: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收、事实。   第194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停止支付,并在3日内发生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 60日。   第197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民诉意见》第232条: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没有人申报的,或者申报被驳回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以分析得出正确答案。B项的前半句陈述恰是对公告期间的要求,而不是错误的。   依此,只有B项是正确答案。 document.getElementById("warp").style.display="non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style.display="block";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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