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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某市S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经济纠纷案件时,认定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 888

2018年07月27日来源:司法考试 所有评论

【单选题】某市S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经济纠纷案件时,认定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 88888元,但是在判决书中误将数字写成 88888元。现在判决书已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在下列情况下,S区人民法院应如何纠正这个错误()
A.重新制作一份判决书,再次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并收回原判决书
B.制作一份裁定书,说明原判决书中的失误
C.以决定书形式纠正原判决书的错误
D.以通知书的形式告知双方当事人原判决书中的失误
网考网参考答案:B
网考网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40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民诉意见》第166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的笔误是指法律文字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依此,B项是正确的。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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