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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甲、乙、丙是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其中甲欠张某某20万元债务,无力用个人

2018年07月30日来源:司法考试 所有评论

【单选题】甲、乙、丙是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其中甲欠张某某20万元债务,无力用个人财产偿还。张某某又认为用甲从合伙企业中分得的收益进行偿还,仍不足以满足其债权。张某某可以采取的行动是:( )
A.张某某代替甲,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B.张某某直接变卖甲在该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债务的清偿,如果有剩余,退还给甲
C.张某某代位行使甲在该合伙企业的权利直至甲清偿完20万元的债务
D.张某某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该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网考网参考答案:D
网考网解析:

[考点] 合伙人的个人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讲解] 首先,合伙人自己的债务与合伙企业的债务是不同的,合伙人的债务不能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来进行清偿;其次,合伙企业具有人合的性质,合伙人之间的了解和信任是合伙关系稳定的基础,也是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础,所以,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也不能在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当然成为合伙人。《合伙企业法》第41条规定了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故选项A、C是错误的。再次,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清偿利益,同时也保护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合伙企业法》第42条规定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得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当然这种清偿必须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债权人不得自行接管或变卖债务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选项D是正确的。综上所述,本题应选D。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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