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练:司法考试卷三每日一练(2018/8/8)
【多选题】甲与乙系五、六楼邻居关系。甲于1997年购买此房。入住后,甲在五楼通往六楼的楼梯上安装铁栅栏门,铁栅栏门外又安装了铝合金门,并用胶合板将楼梯扶手上的空间封堵。2004年5月,乙住进六楼。2007年5月,乙认为甲严重造成了自己出入及搬运东西的不便,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甲立即拆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哪些?
A.不应支持乙的诉讼请求,因为甲安门在前,乙人住在后,人住时乙明知楼中的格局问题
B.不应支持乙的请求,因为甲是建筑物空间共有人之一,可自由使用该空间
C.应支持乙的诉讼请求,因甲侵犯了其共有权
D.不应支持乙的诉讼请求,因其请求已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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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考网参考答案:A、B、D
网考网试题解析:
[考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ABD。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肪、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专有权、共有权、成员权。本案中发生争议的公用走廊,属于典型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即使安装的安全门以上部分只有乙一户,从其权属上看,该走廊仍属于楼内住户共有,而非被告甲一方所有。该《解释》第l4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告甲将建筑物共有部分(楼梯)封堵,对原告乙以及使用公用走廊的其他住户造成妨碍,侵害了乙和其他住户的共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属于物权范畴,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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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分析:在此试题本次每日一练练习中:
32%的考友选择了A选项
28%的考友选择了B选项
19%的考友选择了C选项
21%的考友选择了D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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