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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某企业丙作为一起行政案件(甲不服乙对丙的行政处罚行为而诉乙)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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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某企业丙作为一起行政案件(甲不服乙对丙的行政处罚行为而诉乙)的第三人,丙在一审程序中,因工程事务繁忙,未能提供有关证据,导致一审判决不利于丙。后来乙机关依法提起上诉,丙才重视起来,遂在二审程序中提交了一些证据,对于这些证据:
A.人民法院应当认可
B.人民法院可以认可
C.人民法院可以将其作为考虑因素
D.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网考网参考答案:D
网考网解析:

[考点] 第三人的举证期限 [解析] 《行政证据规定》第7条:“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 依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本题中应当不屈于有正当事由,因而人民法院对于其在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不予接纳。 document.getElementById("warp").style.display="non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style.display="block";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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