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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何小童2002年因故意杀人被县公安局拘留,后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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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何小童2002年因故意杀人被县公安局拘留,后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 2002年底被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03年2月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何小童没有上诉。但2006年6月其刑期已执行将近4年时,其提出申诉说自己犯罪的当时还不满14周岁。2006年8月,县法院经再审查明,何小童当时确实不满14周岁。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项
A.县公安局应予赔偿,因为其错误拘留
B.县检察院应予赔偿,因为其错误逮捕
C.县法院应予赔偿,因为其对不应负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判处了有期徒刑并已执行
D.公检法等国家机关都不应赔偿,因为何小童确实有杀人罪行,只是其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免除刑罚
网考网参考答案:C
网考网解析:

[解析]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判处刑罚并已经执行的,国家应当依法对已经执行的刑罚承担赔偿责任。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因此,法院应该赔偿。因此,C项为本题的正确答案。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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