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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小章和小李合谋抢劫一银行金库,由小章先购得一把“五四式”手枪,数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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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小章和小李合谋抢劫一银行金库,由小章先购得一把“五四式”手枪,数日后,小章将购得的手枪交给小李,二人约定当晚 12点在银行金库门口见面后抢劫。晚上,小章因害怕案发后受惩,未到现场。而小李如约到现场后,因未等到小章,便用手枪击毙看守,打开库房,窃得30万元。事后,小李分给小章5万元,小章推脱后分文未取。小章的行为( )
A.构成抢劫、故意杀人罪,但属于犯罪未遂
B.与小李一起构成抢劫罪既遂
C.构成抢劫罪,但属于犯罪中止
D.与小李一起构成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既遂
网考网参考答案:B
网考网解析:

[考点] 共同犯罪既遂的认定和抢劫罪的结果加重情节 [解析] 《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本案如果小章没有给小李购买手枪的行为,则不构成共同犯罪。因有此帮助行为或预备行为,则构成抢劫罪。《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如果小章是实行犯而不是帮助犯,则小章单独成立犯罪中止。但是,就本案而言,小章实施的是帮助行为,二人属共同犯罪,应当与小李共同构成抢劫罪,乙属从犯。二人的共同犯罪属既遂。还要注意的是,小李用手枪击毙看守,是为了抢劫目的的实现,构成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而不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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